旅遊保險,顧名思義即為旅行時發生之意外的保險。然而保險公司可能會基於部分原因而把不願承保的項目撇除於保單之外。原因包括﹕有關保障可在其他保險類別中獲得、承保風險太高、有其他特別需要等。單次旅遊保險的主要不保事項分為多個類別:
主要不保事項類別 |
例子 |
戰爭 |
戰爭、內戰、敵侵、叛亂、革命、運用軍事力量、篡奪政府或軍權 |
故意 |
任何受保人、其直屬家庭成員或同行夥伴蓄意、惡意、非法或故意的行為;受保人沒有合理地看管個人財物,避免損害或減低索償;自殺、企圖自殺或故意自我傷害;或自我暴露於不必要的危險中 |
無法避免 |
任何政府的法案或禁令;受保人違反政府法案;或在預先警告會爆發公共交通工具職員罷工、暴動或民變、惡劣天氣、自然災害、或傳染病的情況下,受保人沒有作出合理的預防以防止索償的出現 * 假如政府在受保人購買旅遊保險後針對旅遊目的地發出黑色外遊警示,而該份旅遊保險有列出黑色外遊警示為保障範圍,受保人可獲得賠償;倘若受保人於外遊警示發出後才購買保險,保險公司則不會為此作出賠償 |
犯法 |
受保人不法的行為,或遭海關或有關當局充公、扣留或破壞;任何恐怖行為 |
高危活動 |
在海拔5,000米以上進行高山遠足或在超過30米水深範圍潛水;受保人參與的任何空中活動,除非當時受保人是以付費乘客身份在認可及持牌航空公司所經營的航機上,或所參與之活動是由另一位持牌帶領有關活動的人士負責操縱及航行而提供活動的舉辦者亦已獲當地有關當局授權(但不包括任何涉及由動力驅動的飛行器械的活動) |
特定職業 |
受保人從事或參與海陸空服務或行動;持械工作;以航空公司空勤人員身份乘搭飛機;測試交通工具;參與體力勞動性工作;參與離岸活動,如商業潛水;油田鑽探、採礦、空中攝影;爆炸品處理;演員;地盤工人、漁夫、廚師或廚房工人;導遊或領隊;以乘客或司機身份參與任何類型之賽車;比賽;職業運動或因參與該運動而可賺取收入或報酬 |
危險地區 |
不會負責已經計劃或實際在、前往或途經古巴、伊朗、敘利亞、蘇丹、北韓、或克里米亞地區的旅程直接或間接地所引致的任何損失、損害、受損或法律責任 |
服用藥物 |
與服用酒精或藥物有關的損失,但由合格醫生所處方之酒精或藥物除外 |
生產 |
妊娠、分娩或與之有關的損害或疾病 |
受保前 |
任何受保前已存在之狀況;先天性或遺傳病 |
特殊病 |
愛滋病或於人體免疫不全病毒血清測試呈陽性反應下出現之損害或疾病;性病;精神病、睡眠、精神或神經失調 |
人為災難 |
核裂變、核聚變或輻射污染 |
重覆索償 |
已從其他方面獲得賠償之受保人無法再獲得額外賠償 |
其他 |
受保人旅遊之目的為醫治疾病,或受保人在身體不適合旅遊的情況下旅遊或受保人違反合格醫生勸告出外旅遊 |